法律角度看,高铁霸座男受到的惩罚太轻了( 六 )
总不能让所有的“老实的受害人”都通过民事诉讼等等成本极高、性价比极低的方式去维权吧?倘若本应存在的救济手段缺失,而其他公力救济的渠道又显然低效的情况下,你又能如何阻止得了“人肉”这种私力救济的出现呢?
“如果弱者被逼到了墙角,他所拥有的选择,也只有这么多”。及时有效的第一时间的严格恰当无惧审视的行政执法的缺失,最开始伤害了“受害人”,其衍生出的人肉又伤害了“加害人”,行政执法机关自己还受到了网民的责难,这种三输的结果意义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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