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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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济南10月23日消息(记者桂园)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计委近日联合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明确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分为医、药、护、技4类,参加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规定,加强医德医风考核,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新标准适用于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分为医、药、护、技4类,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基层主任医师、基层副主任医师,基层主任药师、基层副主任药师,基层主任护师、基层副主任护师,基层主任技师、基层副主任技师。
“标准”规定,取得法定的相应专业执业资格并依法完成注册;按照规定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任现职期间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评审。
“标准”对参评人员设置了学历门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主任(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是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聘任副主任(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的可以参评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是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的可以参评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标准”明确,参加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论文、科研不做硬性规定。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工作总结、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等作为评审标准的重要内容。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能力,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加强医德医风考核,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突出工作业绩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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