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关于“ 劳动合同法 最新司法解释”的司法解释 ,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下面是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 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 劳动合同 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 劳动关系 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 , 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 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 定金 、 保证金 、 抵押 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 社会保险 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 退休 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 养老金 、 医疗费 、 工伤保险 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 工伤 、 职业病 ,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 赔偿金 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的 伤残等级鉴定 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 合同履行 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 , 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 , 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 , 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的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 移送管辖 的; (二)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 , 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证明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 仲裁法 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 符合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 , 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提起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提起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 合并审理 ;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 工资 欠条 为 证据 直接提起诉讼 , 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 民事纠纷 受理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对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者 , 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八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 , 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九条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 , 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 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 , 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 法规 确有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 ,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 ,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具体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 解除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三十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 , 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 待遇或者领取 退休金 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劳务关系 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 ,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 加班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 中约定了 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 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 ,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 合同无效 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 加班 事实的存在承担 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 劳动合同变更 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 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 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 , 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 。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 集体合同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 , 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 , 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 人民调解 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五十四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合同纠纷起诉地点如何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同履行地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履行地 。例如,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关于对合同履行地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怎么处理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
一、对合同履行地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怎么处理
1、对合同履行地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4)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 , 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 , 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劳动合同法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二、购销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 。
约定履行地的 , 约定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 , 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 , 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 。
此时,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
(三)三种情况下 , 法院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合同履行地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履行地 。例如,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纠纷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合同纠纷起诉地点如何确定,合同在当今社会是应用得十分广泛的,合同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就中止,而如果是违约过错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下分析合同纠纷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合同纠纷起诉地点如何确定1一般合同起诉地点如何确定
其实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先约定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 。合同纠纷的管辖地需要遵循法院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原则,一般有:被告人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原告的住所地等等 。如果有约定的合同纠纷管辖地就比较好办了,当事人起诉时按照约定的地点起诉就好了 。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起诉地的,则一般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或者合同履行地来确定合同纠纷管辖地,具体的如下:
1、 对于买卖合同来说,有约定管辖地的则按照约定的进行,如果没有约定管辖地的但约定了交货地点的,则按照交货地点为合同纠纷的管辖地;
2、 如果合同实际履行的地点和合同中约定的地点不一样的,则按照实际履行的地点为管辖地;
3、 承包合同的合同纠纷管辖地为承包方的所在地;
4、 租赁合同的合同纠纷管辖地为租赁物所在地;
5、 贸易合同的合同纠纷管辖地为接受投资的一方的所在地;
6、 如果是在交易场所之内的证券合同,则合同纠纷管辖地为交易场所;如果交易场所之外的证券合同 , 则按照付款方所在地确定管辖地;
7、 保险合同纠纷:根据被告人的住所地、保险物的所在地为管辖地;如果保险物是运输物或者交通工具的,则按照被告人住所地或者该交通该工具的注册地、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为合同纠纷管辖地;
8、 票据纠纷:根据票据的支付地、被告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地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址 , 如果票据上没有注明付款地址的,则按照付款人的住所地确定;
9、 运输合同纠纷:根据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人的住所地确定合同纠纷管辖地;
10、 不动产合同纠纷: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合同纠纷管辖地;
合同纠纷起诉地点如何确定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部分规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 , 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 , 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 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
4、补偿贸易合同 , 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
另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主要见于《民法典》第61、62、141条 。其中,第61、62条是总则中的规定 , 第六百零三条是分则中的规定 。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 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综上,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 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民法典规定处理:
(一)民法典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 ,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 ,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二)民法典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纠纷起诉地点如何确定3一、合同违规法律如何处理
1、如果合同的条款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合同可以示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二、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显失公平的无效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 , 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 ,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 ,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 , 民法典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 。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 , 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
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 。并且在实践中 , 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 。所以必须加以以禁止 。
三、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如何承担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 , 担保人当然不再承担担保合同所载明的担保责任 。但有关过错当事人要根据相应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情形是: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 , 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 。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担保人免责;如果担保人有过错的 , 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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